動產抵押貸款法律風險防范策略.doc
動產抵押貸款法律風險防范策略抵押融資是目前金融機構常規的信貸業務方式。農信機構作為服務”三農“的金融主力軍,大多數客戶都是小微企業,這些企業常以設備或庫存作抵押辦理融資。因此,探討動產抵押特別是設備抵押貸款的風險防范對農信機構具有現實意義。動產抵押貸款發生風險的典型案例某省聯社在對某農信社的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時發現,該農信社向某企業發放的設備抵押貸款,其動產抵押物部分設備已被轉移或出售。審計的經過及處理結果如下:審計人員在翻閱企業的信貸檔案時發現,該企業的報表數據中,固定資產的原值和企業抵押設備評估價相差不多。審計人員進一步查看企業購買設備的入賬憑證(增值稅發票)后發現,時隔兩年,同一型號的一套設備,價格完全相同,部分增值稅發票復印件也不清晰。在詢問信貸人員增值稅發票問題時,其稱在辦理設備抵押時,企業僅提供了增值稅發票的復印件。審計人員當即走訪了抵押登記部門,并上門對抵押在冊的實物逐一進行核實,發現確實存在抵押設備數量與抵押登記合同中記載不符的情況。審計人員隨即建議該農信社收回該筆貸款,并注銷抵押登記。針對動產抵押貸款風險的探討《動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動產抵押的范圍為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確保債權人利益,農信機構在發放動產抵押貸款時要確保合規合法,并注意以下事項:《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 《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六)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其僅要求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中記載相關抵押物的內容、數量和歸屬,并沒有要求將抵押財產的具體型號、產地等細節納入登記范圍。如果抵押人惡意提供錯誤或不真實的信息,如假發票、假型號等,工商部門只依據材料進行抵押登記,動產抵押登記內容就會存在錯誤。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只是起到證明、公證的作用,不能真正防止重復抵押,也不能強制抵押人不得轉讓或轉移抵押物。因此,在辦理動產抵押前,信貸人員應詳細審核每一個細節,核對發票、原件,并到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查詢是否存在重復登記問題。避免歸屬不確定的動產抵押。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 “但事實上,僅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沒有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公示,也僅有抵押人、抵押權人及登記部門知曉抵押事實,容易發生抵押物產權不明晰而影響抵押效力的情況。在辦理抵押前,信貸人員應詳細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特別是企業主的信譽、對外負債情況、主要負債形式等。動產的抵押登記內容存在誤差或存在重復抵押,以及動產被變賣、租賃的風險。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所有權并未喪失,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行為并非是無權處分行為。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公信方法,如果第三人信賴抵押人的占有外觀而與其進行所有權轉移交易,第三人沒有查閱動產抵押登記的行為并不構成過錯。同時,抵押期間,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用益權。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時,在同一標的物上就存在抵押權與租賃權的競合。抵押權注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而租賃權注重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兩者為相容之權,可以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動產抵押設定的事實并不影響成立在后的租賃合同效力。動產抵押物處置時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一旦債務期限屆滿,借款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就會涉及動產的處置問題。暫且撇開其他因素不談,就債權人已取得動產的處置權為例,筆者認為還存在兩方面的風險:一是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技術日新月異,每種物品的代替品層出不窮。在機器設備更新換代和行業發展的總體趨勢下,設備價格波動較大。二是機器設備與廠房作為一個整體處理起來比較容易,如果只是將機器設備在市場上變現,購買人除了支付設備費用,還需支付拆裝費及運費,成本較高,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的實現。這些因素對農信機構來說較為不利。為規避上述風險,筆者提出如下建議措施:綜合分析,做實貸前調查。對農信機構而言,貸前調查是發放貸款的第一道關口。農信機構應切實調查抵押動產的情況。首先是了解動產的產權、市場變現情況,通過各種渠道了解企業設備的產權情況和變現的可能性。其次是了解抵押物的數量和質量,農信機構應派人上門調查,查看抵押物的數量和折舊情況。同時,應向相關登記部門查詢抵押物有無重復抵押。縮短抵押期限,合理確定抵押率。動產折舊較快,生產過程中的磨損也比較大,伴隨著新設備的不斷涌現,企業設備的可變現率逐步降低。因此,農信機構應盡量縮短設備+抵押的期限,并根據設備的新舊程度、設備規模等因素適當降低抵押率,將風險降到最小。同時,應盡量將廠房等不動產納入抵押范圍內,提高處置抵押物的成功率。掌握抵押動產情況,做好貸后檢查。在貸后管理過程中,應對抵押動產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首先,要防止抵押動產被轉移。客戶經理應定期上門進行檢查或跟蹤,及時了解抵押動產的最新情況。其次,要掌握抵押動產的租賃情況。抵押人對已抵押動產仍有所有權和使用權,抵押人將動產租賃給第三人法律也允許。農信機構應書面通知租賃人該動產已抵押的事實。同時,防患于未然,與抵押人、租賃人協商,建議其采取短期租賃的方式,以減少抵押物處置時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