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doc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 ,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根據中央和省、市委有關規定,結合辦公室實際,制定本制度。一、報告范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告的人員為辦公室副科級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干部) ;辦公室領導班子按照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規定進行報告。二、報告內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包括購買的公有住房)和參加集資建房,以及購買車輛的情況;2、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3、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4、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5、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6、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7、本人自行參加社會團體以及在其中兼職的情況;8 、本人出書、自行接受傳播媒體宣傳本人事跡的情況;9、本人、配偶、子女用公費接受學歷教育的情況;10、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在自己單位或所管轄的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情況;11、本人婚姻變化情況;12、本人認為其他需要向組織報告的重大事項。三、報告方式 1、按照有關規定應事前請示批準或報告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可以事前請示,但在事后應將執行情況按規定時間進行一次報告。對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在 7 日內答復報告人,并做好答復記錄。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2、 《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 》應由本人按要求如實填報。因特殊原因沒有填報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報告表的填寫,要具體明確。在報告事項內容欄,須認真填寫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過程、涉及的主要人員、財務情況及本人態度等內容。四、報告時限凡屬可以預見的報告內容,報告人應在事前 10 天報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前報告的,須在事后一周內履行補報手續。五、報告要求1、報告人應按時、如實地請示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并把執行本制度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自查和干部考核、民主評議時個人述職述廉的內容,如實匯報,自覺接受黨組織和干部、群眾的監督。2、報告人不按規定請示報告或不如實請示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在查明情況后,應視情節輕重,責令其作出檢查、限期改正,必要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涉及違紀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報告人報告時應說明有關事項的時間、地點、資金來源及處理方法等主要內容。4、對報告人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上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機關內部予以公開。5、領導干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作為考核黨風廉政建設一項重要內容,辦公室分管領導對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